文山州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承诺
一、自印发票审批
(一)项目名称:自印发票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审批条件:
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四)审批程序: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县地税局初审,州地税局审核,省地税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
文山州地方税务局收到完整、准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报省地税局审批。
(六)需提交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4.申请自印发票报批表(原件)
5.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原件)(公园门票需提供电子票样)
(七)是否收费:
否。
(八)办理部门:
文山州地方税务局(征管科)。
(九)联系电话:(0876)2189464、2192645。
(十)投诉监督电话:(0876)0876-2189948、2192641。
二、延期缴纳税款行政审批
(一)项目名称:延期缴纳税款行政审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三)审批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四)审批程序: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县地税局初审,州地税局审核,转报省地税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
文山州地方税务局收到完整、准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转报省地税局审批。
(六)需提交材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原件)
2.企业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原件)
3.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复印件)
4.资产负债表(原件、复印件)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付明细表(原件、复印件)
(七)是否收费:
否。
(八)办理部门:
文山州地方税务局(征管科)。
(九)联系电话:(0876)2189464,2192645。
(十)投诉监督电话:(0876)0876-2189948、2192641。
三、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一)项目名称: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二)审批依据: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1、1、2。
(三)审批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组织批准登记注册且年审合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2.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3.具备开展代开票业务的经营场所相应条件,包括能够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在指定区域设置一定数量代开票点,配备支持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安装和运用的计算机和票据打印机等,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承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核算正确,发票管理规范,能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6.有具备较高税收业务素质和一定计算机运用水平(能用计算机开具货运发票)的从业人员。
(四)审批程序: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县地税局初审,州地税局审核,省地税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地税局审批。
(六)需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国家有关部门或组织核发的中介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支付租赁房屋租金合法票据的复印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中介机构年检(年审)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中介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9.公司章程,公司制定的票证管理办法、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办法等;
10.地方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七)是否收费:
否。
(八)办理部门:
文山州地方税务局(税政科)。
(九)联系电话:(0876)2189360、2192736。
(十)投诉监督电话:(0876)0876-2189948、2192641。
四、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项目名称: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审批依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1、1、1。
(三)审批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5、具有自备运输车辆,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7、有具备较高税收业务素质和一定计算机水平(能用计算机开具货运发票)的从业人员。
(四)审批程序: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县地税局初审,州地税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淮,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六)需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自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七)是否收费:
否。
(八)办理部门:
文山州地方税务局(税政科)。
(九)联系电话:(0876)2189360、2192736。
(十)投诉监督电话:(0876)0876-2189948、2192641。
五、西部大开发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一)项目名称: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二)审批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一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一条第二款
(三)审批条件:
1.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
2.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3.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4.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5.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6.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四)审批程序: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县地税局初审,州地税局审核,省地税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
文山州地方税务局收到完整、准确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地税局审批。
(六)需提交材料:
1.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申请审批表 ;
2.有关部门出具的鼓励类项目证明文件;
3、地方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七)是否收费:
否。
(八)办理部门:
文山州地方税务局(税政科)。
(九)联系电话:(0876)2189360、2192736。
(十)投诉监督电话:(0876)0876-2189948、2192641。
六、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
(一)项目名称: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
(二)审批依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九条。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3〕125号)
(三)审批条件: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四)审批程序: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县地税局初审,州地税局审核,省地税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
1.年累计财产损失金额200—600万元的,由州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文山州地方税务局收到完整、准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2.年累计财产损失金额6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批,文山州地方税务局收到完整、准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转报省地税局审批。
(六)需提交材料:
1.《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2.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3、地方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七)是否收费:
否。
(八)办理部门:
文山州地方税务局(税政科)。
(九)联系电话:(0876)2189360、2192736。
(十)投诉监督电话:(0876)0876-2189948、2192641。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一)项目名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项目第14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三)审批条件:
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须向主管地方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四)审批程序: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县地税局初审,州地税局审核,省地税局审批。
(五)审批时限:
文山州地方税务局收到完整、准确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地税局审批。
(六)需提交材料:
1.纳税人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书面报告。
2.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申请减免时当期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纳税人银行账户存款情况证明(开户行提供)。
3.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4.主管地方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七)是否收费:
否。
(八)办理部门:
文山州地方税务局(税政科)。
(九)联系电话:(0876)2189360、2192736。
(十)投诉监督电话:(0876)0876-2189948,2192641。